农村危房改造
来源:  作者:  编辑:管理员,郭江林  日期:2015-03-19  点击率:1234  [我要打印]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集中力量优先解决最危险、最需求、最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首先对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等“最困难群众”和茅草房、一级危房等“最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其它类别和等级的危房户,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通过“整县推进”或政府适当补助等方式逐步改造。

2、坚持政府引导,自建为主的原则。

3、坚持经济实用,确保质量安全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房面积,引导和帮助群众建造抗灾能力强、造价适中和安全适用的房屋。

4、坚持科学规划,突出地域民族特色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农村危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注意保护原有的建筑风格,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统筹搞好规划,科学选址设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要确保危房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方式,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4 类重点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 疾人家庭,其他情况为非4类重点对象。

2、补助标准

      四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补助资金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资金1.5 万元/户,三级危房补助资金1万元/户;其他农村危房改造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结合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四在农家 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等工作统筹组织实施;非4类重点对象的补助标准为:一级危房0.5万元/户、二级危房为0.3万元/户、三级危房为0.2万元/户。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三)资金来源

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一部分,市(州、地)和县(市、区)财政配套一部分的原则执行。

(四)补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1.补助对象:

(1)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3)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2.申请条件:(1)危房户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调查 核

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核 实,公 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4)县(市、区)

民政府审核公示;(5)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

对象。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拥有安全住的;   
        2、无房户;
        3、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
        4、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
        5、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
        6、已经遗弃的危房。

(六) 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农危改领导小组应在每年1月至2月底前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申请工作。属于2017年来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农危房户的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填写入户调查表)。

3、一榜公示。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

4、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5、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6、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作出审批决定。

7、三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8、批准改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对象。不予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民主评序

民主评序是指,当省农危改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分解到村的任务数少于当年审批通过的申请人数时,通过召开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会议,以确定当年先行改造的申请人和转为次年改造的申请人。

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村支“两委”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组长和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原则不得少于15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

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主评序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农危改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乡(镇)农危改工作人员在民主评序前,应按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的产生程序、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核,并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培训。

民主评序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农户满意。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介绍本年年度农危房改造任务的对象及数量;介绍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批准成为农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

2、根据本村年度农危房改造任务的改造对象及数量,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

3、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评议出的本年实施改造的申请人和转入次年改造的申请人结果;

4、参加评议的乡(镇)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5、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

(八)改造方式及要求

一级危房改造主要以“原址重建”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相对集中重建”、“五保户集中供养”和“结合村寨整治实施危房改造”等方式进行;二、三级危房采取“局部改造”的方式进行修缮。危房改造要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异地建房的要拆除原危房,并让出宅基地。

(一)原址重建: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原址重建为主的方式进行改造。重建的农房要体现当地的地域风情和民族特色,让农民亲身体会到改造后的房屋功能合理、居住舒适、造型美观的特点,并起到带动其他农户转变建房观念,科学建房的目的。

(二)相对集中重建:在有条件、有能力的地方,对小范围内比较集中的危房采取统一建筑风格(具有当地农村和民族特色、功能合理的民居)的形式进行改造,同时发动农户进行小环境治理。

(三)五保户集中供养:在一定范围内五保户危房数量较多,并且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可通过修建五保户集中供养点的方式,对五保户危房统一进行改造。

(四)结合村寨整治实施危房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结合村寨整治的方式实施危房改造,以村寨整治带动农村危房改造,使农村人居环境得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五)局部改造:对二、三级危房采取对局部构件进行修缮或更换的方式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农危房改造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建造成本。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危房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按照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户均4060平方米左右的标准执行。

  (九)政府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1、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将根据每年国家下达我省改造计划的情况,一次性或分期下拨到各市(州、地)。

2、市(州、地)和县(市、区)匹配资金的下拨方式可参照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下拨方式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3、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村庄整治等非农危改项目。

4、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年度计划和分配到各县(市、区)农危房改造任务情况,将中央和省级、市(州、地)补助资金拨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同时,各县(市、区)财政匹配资金也要拨入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即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县(市、区)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区)财政专户开设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中央和省级、市(州、地)及县(市、区)资金要分账核算。

5、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危改办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危改办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及时拨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6、政府补助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现金或提供材料等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以材料方式发放补助的必须征得农户的同意,并向农户提供材料发票。

(十)工程质量监督

1、各级农危改办、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对建材产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2、各级农危改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工程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控和检查。

3、在实施农危房改造过程中,各级农危改办要按照《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黔建设发〔2009172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我省地理地质结构特点和抗震设防等级标准,从设计到施工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提高新建房屋的抗灾能力。

4、市(州、地)和县(市、区)农危改办要按照《关于要求各地编制〈农村危房改造住宅图集〉的通知》(黔建村通〔200987号)的要求,组织人员加紧编制利于生活、方便生产,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图集。

(十一)资料管理

1、乡(镇)农危改办负责完善和保存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资料。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批、协议等相关资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乡(镇)农危改办存档资料除一户一档资料外还应包括村民民主评议记录资料,三榜公示图片资料,乡(镇)实施方案,资金发放花名册。县(市、区)农危改办保存实施农户花名册、分户验收表、申报审批表及相关电子文档。

2、开展农危房改造工程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乡(镇)农危改办要指派专人负责农危房改造工程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电脑和数码相机。在年度改造计划下达后即开始录入已知的相关农户信息,并根据工程进展,适时完善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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