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意见》(国发〔2006〕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公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2号)。
2、享受对象: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3、补助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5、执行时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6、办理程序: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结束,按移民安置规划核定的后期扶持人口,报国家水利部移民局核批后,才能启动后期扶持。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7、实施单位:县财政局、县移民局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移民局后扶股0856--7229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