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条件及流程规定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编辑:管理员,王乾  日期:2019-08-20  点击率:316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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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内函[2016]16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49号)。

2、申请扶持对象条件: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确定的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投资使用10万元以上;带动4人以上就业(含投资者);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带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和国家限制发展行业)

3、补助标准:每户5万元(含“黔微贷”风险补偿金5000元)。

4、资金来源:省级资金3.32万元,市级资金0.56万元,县级资金1.12万元。

5、执行时间:2016

6办理流程:①企业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政府公示)②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机构进行现场初审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分局审核限制条件④县微企办在县政府网站进行拟评扶持微型企业互联网公示并对企业申请资料形式审核⑤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评审委员会评审,兑现给予扶持资格企业财政补助资金

7、实施单位:县微企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县微企办:0856-715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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