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2010年7月8日)]
2、享受对象:因遭受自然灾害袭击造成房屋严重倒损,在恢复重建工作中存在严重困难的灾民。
3、补助标准:视其受灾程度给予一定的救助,
4、资金来源: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执行时间:2010年9月1日起
6、办理程序:受灾户向村级和乡镇(办事处)报告灾情,乡镇(办事处)派人调查核实,由乡镇(办事处)书面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研究下达救助资金。由乡镇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7、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县民政局办公室7222730,救灾股7227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