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享受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3、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5、执行时间:2006年3月1日
6、办理程序:
①村民本人向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④、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7、实施单位:民政局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社会救助局0856-7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