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
来源:  作者: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15-02-13  点击率:361  [我要打印]  [关闭]
摘要:

引题:

关键字:

1、政策依据: 思府办发[2013]2

2、享受对象:全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因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居民。

3、补助标准:3600/年、人(按照兵龄计算)

4、资金来源:中央彩票公益金、省、县财政、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5、执行时间:201411

6办理程序:

1)乡镇(街道)社会社务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签注核实意见报县社会救助局;

2)县社会救助局对乡镇上报申请医疗救助人员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并签注复核意见后提交县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或局长审批。

3)对已享受救助人员的申请材料由县社会救助局整理存档,县民政局行文审批拨付;

4)经县社会救助局复核,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并说明理由。

7、实施单位:民政局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社会救助局0856-7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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