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 思府办发[2013]2号
2、享受对象:全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因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居民。
3、补助标准:3600元/年、人(按照兵龄计算)
4、资金来源:中央彩票公益金、省、县财政、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5、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
6、办理程序:
(1)乡镇(街道)社会社务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签注核实意见报县社会救助局;
(2)县社会救助局对乡镇上报申请医疗救助人员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并签注复核意见后提交县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或局长审批。
(3)对已享受救助人员的申请材料由县社会救助局整理存档,县民政局行文审批拨付;
(4)经县社会救助局复核,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并说明理由。
7、实施单位:民政局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社会救助局0856-7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