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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 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制度(试行)
来源:县纪委县监委  作者: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日期:2020-12-05  点击率:836  [我要打印]  [关闭]
摘要: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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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促进被监督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监督质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会议的范围

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参加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者领导班子会议。被监督单位其他重要会议则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视情况决定。

二、参加会议的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原则上提2天将有关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书面或电话通知,并根据要求提前2天提交会议议题相关资料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是否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参加,及时被监督单位反馈。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参会人员对会议决策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应作好会议记录。

(四)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三重一大”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有关情况向被监督单位反馈,发现违纪违规轻微问题或制度漏洞,制发工作建议函,或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并督促整改

三、参加会议的权利和职责

(一)坚持党委(党组会议题材料准备不充分的不上会、干部选拔任用中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上会、重大事项会前酝酿不成熟不充分的不上会、经费支出渠道不明晰的不上会

)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政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参会人员有权当场提出不同意见,并建议暂缓执行现场不能确定的,参会人员应先提出暂缓执行决定再请示纪委监委后向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

参会人员会后发现会议内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政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由参会人员会后3日内,向有关单位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并提出终止执行决定的意见

)参会人员要严肃纪律、严明责任、保守秘密、尽职尽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

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应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议定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参会人员应承担失职、失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主动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有关会议,自觉接受监督,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会议召开前,被监督单位要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书面通报会议议题,并附会议议事依据的政策、文件等有关情况,同时按照会议议事规程加强会前沟通,确保监督和议事效果。

(三)被监督单位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合理性建议和指出的问题,无正当否决理由的应当采纳对有误不纠正、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被监督单位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建议和指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纪委监委反映。

(五)被监督单位应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会议而未通知的或有意逃避监督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对其主要领导进行口头或书面提醒,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从严从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被监督单位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印发会议纪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纪检监察组备案。

七)派驻纪检监察组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向县纪委监委报送参加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情况(见附件)。

纪委监委定期检查被监督单位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或列席本单位重要会议、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并将参加或出席会议情况,纳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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